婚外情现场直拍的证据效力
1.他人房中现场拍摄:行为被判侵权
案例3:陈某诉妻子成某离婚案在上海南汇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内,拍摄了安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打了安某的耳光,并按住安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安某的内衣,安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安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二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捉奸,侵害了安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安某的精神损害,成、王二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4]
2.自己家中现场拍摄: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4:章某的丈夫石某与同事黎某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某天章某到外地出差,由于航班取消耽误了行程。当晚回家,却发现石某与黎某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章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事后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石某离婚,并要求石某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石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章某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家卧室内通过拍下丈夫与她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行为合法,证据应认定有效,章某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石某索赔精神损失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章某与石某离婚,石某赔偿章某精神损失八千元。石某不服,以捉奸证据不合法,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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