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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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人看过

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案情摘要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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