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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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与定罪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634人看过

上海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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