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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涉嫌盗窃罪辩护适用缓刑案例

发布者:汪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8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9年被告人柏某在给客户搬家时趁人不备,将受害人张某放在柜子的现金、发票及存折等物品盗走,价值近万元。后经受害人报警后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汪利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柏某的意见,积极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协商沟通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开庭审理时汪利律师依法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柏某涉嫌盗窃罪所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表示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柏某具有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且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因此希望能够对其从轻予以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一、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有:

1、被告人柏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也有实际的悔罪行为,依法酌情可以从轻予以处罚。

2、被告人柏某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因其夫妻二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抚养两个孩子,猛然间见到钱物临时起意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主观恶性较小,可改造悔过的机会非常大,希望合议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将所盗钱物退还给了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4、案发后被告人柏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其家人也代表柏某向受害人道歉表示了自己的歉意,被害人对此表示谅解。被害人在得知被告人柏某的家庭状况之后,也一再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对柏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也不希望看到因为柏某的一个糊涂行为而毁了他自己的家庭,毕竟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有人来抚养照顾。

二、关于刑罚的适用方面: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柏某依法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适用缓刑有两方面的条件:第一、刑罚、刑期方面的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柏某是符合这一条件的;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柏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情节比较轻微;不仅有较好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还有具体的悔罪行为,从他归案后的一些作为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果适用缓刑的话他也不可能再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了。因此,被告人柏某符合缓刑的条件,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柏某具有较多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合议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人民法院在合议案件时采纳了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被告人柏某于判决宣告当日从看守所被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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