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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验,大道理——来自无数个案的体会(二)

发布者:程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331人看过

    (二)确定性  模糊性  主观能动性

    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以肯定而明确的形式加以表示,以排除任意性和模糊性。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也应具体而明确,以便切实传达立法的意图。因此,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在语言学上和法学上都是标准的,在同一法律、法规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意义也应是一致的,不能出现一字多义乃至歧义的解释。但是,作为法律载体的人类语言(不管它是丰富的中文,还是时髦的英文)是约定俗成并通过历史的偶然性选择的产物,其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因为它只是无限客体世界的有限的符号系统,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语词要多得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也象爱情一样,从来没有被真正描述清楚过。“空缺结构”(opentexture)本来就是人类语言的一般特征,它导致了法律术语在边缘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如“车辆”的范围真的定义清楚了吗?法律规范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宽泛性的术语如“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合理”和最近广受争议的“公共利益”等就更需要解释了。再加上法官的知识结构、个人经验、价值取向的不同,更别提有意的曲解,从而使整个司法过程蒙上了一层主观色彩。此时,律师的方法、手段就成了律师能力的体现。如果把这理解为广阔天地大有作为,那就是律师的骄傲和自豪。如果理解为这司法太黑暗,那就是律师的难处,如果当事人再不理解,律师就会倍感委屈。(前提是真正的律师,把律师工作真正当作一项事业在做的律师,少数另类的律师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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