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该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近日,市民反映在很多合同或者名片当中,商家喜欢在最后一条注明“合同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大家都认为是霸王条款,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那?
为此,就上述问题接受佛山市电视台台630新闻的采访,采访过程中,记者提出如下问题:
1.“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该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2.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对上述问题,认为:
1.该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合同法》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其内容无效。
2.如因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公告等形式,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予以调解或者向工商部门反映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视轻重对经营者给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分。如以上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或者现购商品时,为维护权益,尽量的索要收集好卡片、收据、发票等经营者出具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