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经登记结婚后,是不是婚内产生的财产所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下文讲述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生活中可以共同使用,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可以依法分割。
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生活中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共同使用分配,但是在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能否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的处分时是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否则属无权处分,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属于个人还是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上面两点区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存在如下例外: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文:刘金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