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庸武侠迷,20岁的李某将不锈钢条打磨造出自己的“屠龙刀”、“倚天剑”,由于爱不释手,背刀持剑行走顺德陈村街头,据了解,年轻的小伙子李某是个武侠迷,偶尔会幻想着自己手持“屠龙刀”、“倚天剑”霸气游走江湖的画面。于是,李某开始筹划自制屠龙刀、倚天剑,其本身在一家不锈钢厂上班,在工厂每次下班后车间没有人的时候,就利用手提打磨机将不锈钢条打磨,陆续造出三把“屠龙刀”、一把“倚天剑”。由于喜爱,李某对这些宝物爱不释手,常常背带行走街头。4月25日14时许,李某背着布包刀剑,如电视荧屏中江湖侠士斜背刀剑一样的造型,衣服背部有类似太极的图形,在顺德陈村镇绀现公交车站等公交。此时,李某的侠士打扮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很快民警到场并依法对该男子进行盘查。结果发现,李某包裹内竟装有3把不锈钢大刀、1把不锈钢刃剑,于是李某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带至陈村公安分局。据李某交代,他用布将4把刀剑仔细包好,身上一背,就踏上返乡之路,不想在等公交时,因为自己的“大侠”造型引起了监控员的注意。办案民警介绍,李某自制的刀剑已开锋,刃口锋利,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属于管制刀具,而在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方携带这类刀具,很容易引发恐慌或被利用造成恶性事件。事后,李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民警对这位“武侠迷”李某进行了教育,并予以行政拘留十天处罚,收缴其自制管制刀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一般公民是不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只有经过许可的特殊人群才可以佩戴刀具。本案中,李某携带的刀具已经开刃,且在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出现,已经违法。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此事件中,李某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故给与其行政拘留的处罚合理合法。
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
》,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
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