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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17人看过

首先要说明的是,订立遗嘱时须只对自己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如果处分他人的财产当属无效。

订立遗嘱注意的事项有:

1.订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遗嘱应没有遭受其他人员的威胁,欺骗,恐吓,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订立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订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订立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订立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7.订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8.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9.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订立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要订立遗嘱本人书写。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4.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律师见证遗嘱。

特别提醒:

在订立遗嘱时,注意书写日期,一定要写清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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