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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员工的"视同工亡"申诉之路

作者:余伟安律师团队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9次举报

2014年11月初,某企业员工张某(化名)的妻子拿到西安市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劳动认定,认定张某死亡属于视同工亡。至此,张某家属漫长的为其维权之路终于暂告一段落。

原来,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张某为某企业员工,2011年某日上班时间,张某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妻子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张某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

为了申请工伤,李某又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按理说,中级人民法院的责令应该很快得到反应。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人社局才作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无奈之下,李某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

余伟安律师就此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应查明因果关系重新认定。

2013年9月某日,西安市某区人社局撤消了原不予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一直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奈之下,余伟安律师建议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并一直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2014年9月,西安市某区人社局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张某死亡属于视同工亡。

工伤认定书中不但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同时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认定依据。行政部门终于对于这个疑难案例有了突破性的认识。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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