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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观点不可行

作者:余伟安律师团队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31次举报

“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观点不可行

[陕西--余伟安律师]

“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彭晓辉副教授这一观点可谓标新立异,非常出彩。从保护女性自身的角度来讲出发点是好的,点子富有新意。不过我个人认为此观点目前只能作为理论研究范畴,对大多数人而言没有现实可行性。其大谬有三:

一、彭晓辉副教授的观点属于一种模糊概念,我们必须澄清界定,否则让大多数人是非不明将不利于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彭副教授讲的情况“遭遇性侵犯女性应主动递上避孕套”,从我国刑法规定讲性侵犯就是强奸罪的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强奸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比如(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针对此类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强奸犯罪,如何追究,刑法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彭晓辉副教授把强奸称为“性侵犯”在加上一个“避孕套”的中性词而淡化了强奸罪的色彩。当然,彭晓辉副教授用“性侵犯”作为理论研究的称谓也情有可原,毕竟他是做性学研究而不是做法学研究的,而且“性侵犯”表述覆盖范畴更宽广,更利于覆盖强奸罪无法覆盖的领域,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的同事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主客业务关系中熟人之间的性行为。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以法律的标准为标准。如果说最终的性行为是自愿的(包括为了某种利益而妥协),尽管之前遭受的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侵犯,那么针对这样的行为还是不能称为“性侵犯”,用不用安全套那只是行为方式的问题,更应该从推广安全套角度宣传而不是从性侵犯保护角度;如果说最终的性行为不是自愿的,那么当然叫强奸,大家都要知道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而不是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更不是过家家的儿戏。

二、“主动递上避孕套”行为不易界定,将会成为司法审判难题,不利于打击性侵犯方面的犯罪。一旦女性“主动递上避孕套”,按照中国的刑法理论,很容易界定为自愿性行为。从受侵犯女性角度讲,很难就“主动递上避孕套”做对自己有利的合理解释,更难提供证据证明“主动递上安全套”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目的的无奈之举。这样的保护恐怕是适得其反,强奸犯罪只会得到纵容。

三、受性侵犯女性“主动递上避孕套”及性侵犯者接受避孕套,从而保护女性健康,听起来很好。但这样的观点基本上属于理论设计,没有事实根据和实践经验检验,纯属纸上谈兵。我个人认为,起码彭教授应该做一些调查报告,针对过去遭受过性侵犯或者性骚扰的女性做调研,也针对有性侵犯行为的犯罪分子或者其他人群做调研,用调查报告实例和报告结论来分析女性“主动递上避孕套”的可行性,也来分析性侵犯者接受避孕套的可行性。或者彭晓辉副教授可以在科研岗位做一些类似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来分析自己观点的可行性。说到这里,我想我和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质疑:在遭受性侵犯时非常紧张的气氛下,出于正常人的本能反应那就是强烈反抗,谁能接受这样的行为,又怎么实施“主动递上避孕套”的行为?这不是考验我们女性同胞的心理素质么?如果说女性同胞能够冷静地分析最终抉择“主动递上避孕套”而且成功,则说明心理素质很好,有此等心理素质和聪明才智的女同胞恐怕也可以寻求脱身了还需要继续接受性侵犯吗?另外,让一个强奸犯接受避孕套,谈何容易。从道德角度讲,强奸者本身就是来侵犯女性的,谁会想到保护妇女的概念,再接受佩戴安全套,如果能够想到自己在强奸对方还接受对方递给的安全套确实有点可笑。从犯罪心理角度讲,作为一个暴力犯罪分子想到的是满足自己的邪恶欲望,对于犯罪对象只有伤害,防范心理自然存在,接受强奸对象主动递上的来路不明的安全套恐怕也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彭晓辉副教授的观点听起来出彩,特别是彭晓辉副教授讲到“能及时递上避孕套,那是保护女性免受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最后一道屏障”让很多人无法回击。从理性讲,很多人会在“最后一道屏障”问题上纠结。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彭晓辉副教授的观点始终只是纸上谈兵,无稽之谈,不足取。至于彭晓辉副教授在讲座上和一男生就性侵犯引发的贞操和自救问题所做的争论已经有一点偏题,并不能因为彭副教授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而掩盖其核心观点的谬误。(余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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