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同命同价”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3138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同命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此条是是媒体炒作、坊间传闻的“同命同价”的来源。“同命不同价”为什么被诟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但是仅凭此条就能实现“同命同价”了吗?非也。笔者在此就媒体的误传和读者的误解做以辟谣。

    1、死亡赔偿金只是人身死亡赔偿的一个项目,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并不受该条约束。

    2、“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何为相同金额,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死亡,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到底是按城镇标准相同呢还是按农村标准相同呢?该条并未明确,按照立法精神应该是就高不就低,所以只有农民沾城镇居民的光,但在具体的案例中折中也有可能,也可能城镇居民跟农民带灾。倘若都是农民死亡,该条的规定对死者家属就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了。

    3、“可以”,不是必须,所以给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权。到了具体的案例中,怎么处理法官可能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政府部门的干涉。

    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专家余伟安律师,18966826186。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rsshpc.comQQ:1007831692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六层D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