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同命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此条是是媒体炒作、坊间传闻的“同命同价”的来源。“同命不同价”为什么被诟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但是仅凭此条就能实现“同命同价”了吗?非也。笔者在此就媒体的误传和读者的误解做以辟谣。
1、死亡赔偿金只是人身死亡赔偿的一个项目,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并不受该条约束。
2、“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何为相同金额,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死亡,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到底是按城镇标准相同呢还是按农村标准相同呢?该条并未明确,按照立法精神应该是就高不就低,所以只有农民沾城镇居民的光,但在具体的案例中折中也有可能,也可能城镇居民跟农民带灾。倘若都是农民死亡,该条的规定对死者家属就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了。
3、“可以”,不是必须,所以给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权。到了具体的案例中,怎么处理法官可能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政府部门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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