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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然事件之我见

作者:余伟安律师团队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77次举报

    张美然事件以网络搭台从一个个人针对个人的道德问题两个人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而升级为众多网友对张美然个人的集体讨伐,不得不使得我们的注意力从对个别人劣根性的关注转移到对多数人劣根性的关注。最初的受害人L早已悄然退出,冲动的网友却不依不饶强行替L出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综观整个事件,我们应该有两个深刻的启示:

    一、任何人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讲道德的人,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网络是个言论自由的空间,但张美然利用网络这一媒体对L进行侮辱,不仅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L的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张美然也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应该给予尊重。即使是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L也不能以损害张美然人格尊严来作为合法的对抗,何况是不相干的网友。从事件发展看,网友的行为远远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而升级为多数人对张美然殷琦隐私及名誉权的侵犯,而象打电话到殷琦公司及蓄谋的机场侮辱行为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和谐社会,应该以文明的方式来对抗不文明的行为。

    张美然的言行不够道德,但我们不能以牙还牙,否则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就与我们和谐社会理念相冲突了。何况张美然事件并没有明显侵犯社会公德,还主要是一个个人对个人的道德问题,大家应该保持理性,冷静对待。我认为针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网络评论及其他做法应充分尊重被评论人物的人格尊严,坚持“对事不对人”的评论及处理原则,以免触犯《宪法》,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及隐私的禁止性规定而涉嫌侵权。应该提醒大家一句:法治社会应该以合法的手段对抗违法,和谐社会应该以文明和谐的方式对待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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