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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陕西案例)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50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rsshpc.com)

    (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电话18966826186)

    【当事人(均为化名)】原告:梁先(系死者父亲),男,汉族,1940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县/镇/村/组。

    母霞珍(系死者母亲),女,汉族,1940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程片林(系死者配偶),女,汉族,196/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梁琪(系死者长女),女,汉族,198/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梁文(系死者长子),男,汉族,199/年/月/生,住址同上。

    以上五原告均为农业户口,但属于失地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玉强,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号/小区,身份证号:610203198/////////.

    被告:陕西//商品汽车发运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134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太乙路48号平安保险大厦

    【基本案情】2010年3月//日8时20分,被告贾玉强驾驶临牌号为陕O/9//89重刑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寿段时与梁宝(死者)驾驶的牌号为甘M5///3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梁宝当场死亡,乘员张天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2010年4月/日,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做出永公交认字【2010】第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玉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梁宝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清单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数额

备注

1

    死亡赔偿金

    282580元

    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107060元

3

    交通费、食宿费、

    误工费

    5000元

 

4

    财产损失(车损)

    26000元

 

5

    丧葬费

    12700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赔偿费用(1-5项)共计:433340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次责任计算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确定赔偿数额:381072元。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开庭前,被告陕西//商品汽车发运有限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修车费、拆解费、延期交车的罚款近两万元。后法庭合并审理。双方就本案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特别是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提出了大量证据,而被告坚持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并对原告的赔偿数额算法提出异议。庭审当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庭审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达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近三十万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失地农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法庭审理争议的焦点就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而决定本案成败的关键就是证据。在举证方面,余伟安律师帮助原告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工商所、土地局及公安局派出所六个部门调取了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死者及其家属一是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属于县城常住居民,二是土地已经被征收,属于失地农民,三是死者系工商个体经营户,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等。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院关于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要求(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审理法官在内心已经确信按照城镇居民赔偿的基调。但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意见只是倾向性的意见,在具体适用中审理法院很难完全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所有的项目,特别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往往是法院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的。原告诉请数额虽然高达38万余元,但考虑到其中车辆损失26000元属于物权纠纷法院可以判决另案处理,交通费等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再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很难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因此原告接受主审法官的意见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近三十万元,被告同时放弃另一赔偿案件的诉请。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rsshpc.com)

    (经办人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电话029-81021885,1896682618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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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电话18966826186)

    【当事人(均为化名)】原告:梁先(系死者父亲),男,汉族,1940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县/镇/村/组。

    母霞珍(系死者母亲),女,汉族,1940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程片林(系死者配偶),女,汉族,196/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梁琪(系死者长女),女,汉族,198/年/月/日生,住址同上。

    梁文(系死者长子),男,汉族,199/年/月/生,住址同上。

    以上五原告均为农业户口,但属于失地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玉强,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号/小区,身份证号:610203198/////////.

    被告:陕西//商品汽车发运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134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太乙路48号平安保险大厦

    【基本案情】2010年3月//日8时20分,被告贾玉强驾驶临牌号为陕O/9//89重刑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寿段时与梁宝(死者)驾驶的牌号为甘M5///3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梁宝当场死亡,乘员张天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2010年4月/日,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做出永公交认字【2010】第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玉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梁宝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清单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数额

备注

1

    死亡赔偿金

    282580元

    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107060元

3

    交通费、食宿费、

    误工费

    5000元

 

4

    财产损失(车损)

    26000元

 

5

    丧葬费

    12700元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赔偿费用(1-5项)共计:433340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次责任计算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确定赔偿数额:381072元。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开庭前,被告陕西//商品汽车发运有限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修车费、拆解费、延期交车的罚款近两万元。后法庭合并审理。双方就本案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特别是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提出了大量证据,而被告坚持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并对原告的赔偿数额算法提出异议。庭审当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庭审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达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近三十万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失地农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法庭审理争议的焦点就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而决定本案成败的关键就是证据。在举证方面,余伟安律师帮助原告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工商所、土地局及公安局派出所六个部门调取了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死者及其家属一是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属于县城常住居民,二是土地已经被征收,属于失地农民,三是死者系工商个体经营户,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等。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院关于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要求(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审理法官在内心已经确信按照城镇居民赔偿的基调。但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意见只是倾向性的意见,在具体适用中审理法院很难完全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所有的项目,特别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往往是法院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的。原告诉请数额虽然高达38万余元,但考虑到其中车辆损失26000元属于物权纠纷法院可以判决另案处理,交通费等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再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很难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因此原告接受主审法官的意见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近三十万元,被告同时放弃另一赔偿案件的诉请。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www.rsshpc.com)

    (经办人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电话029-81021885,1896682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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