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利,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余伟安、李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医院。
辩护人刘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平,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某,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辉,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21日释放。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陆某某、梁*平、王*辉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利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平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一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利要求陆某、陆某某、梁*平、王*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梁*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利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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