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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8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早上猝死小区电梯口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聘请余伟安律师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及诉讼,后经律师调查并努力,成功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由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张某和陕西**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升死亡时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存在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陕西**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升不属于工伤负举证义务,然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与司机排班表之间存在对张*升死亡当天上班时间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对工伤认定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未进行调查核实,即认为张*升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从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的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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