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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洁工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兼得成功案例(2014年结案)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1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

2011年2月9日,张某(化名)被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招用从事环卫清扫工作(具体负责南二环某路段),月工资860元,街道办为工作人员发放统一工作服,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4月12日5时,当张某在南二环某立交桥上进行清扫工作时被陕A////轿车撞下立交,致张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方负全责,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陕西仁和万国余伟安律师咨询有关法律问题,经余伟安律师指导,张某家属和肇事方于2011年4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向张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所有赔偿,合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但用人单位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亡认定,拒绝依法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家属聘请余伟安律师代理工伤劳动纠纷处理。

【办案过程】

余伟安律师认为,张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死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依法认定工亡。虽然交通事故肇事者给予了死者家属一定赔偿金,但死者家属还应依法享受工亡待遇。用人单位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未给张某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主动为张某申报工亡认定,张某家属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余律师代理张某家属申请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并最终成功为张某进行工伤认定。但随后,双方就工伤待遇是“补差”还是”兼得”又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街道办只同意“补差”支付五万元,而张某家属一方要求四十余万元。随后,余律师代理张某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所要工伤待遇,劳动仲裁阶段按照“补差”观点裁决补差五万元左右,一审阶段碑林区法院采纳余伟安律师“兼得”观点,判决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但一审判决结束后,用人单位某街道办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4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街道办支付张某家属三十余万元,双方案结事了。总体上,也是贯彻了兼得的原则。

【余伟安律师点评】

该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典型的双赔成功案例。与之前代理过很多成功案例比较,可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保留了原来“兼得”的观点,赔付标准也更高。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问题时所持观点并不统一,包括西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补差”的地方性规定。但我们应该从理论角度认识到,这样的地方补差性规定都是违法的。我希望这样的违法性规定应该得到尽早的废止和清理,以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观点的冲突。因为,现实情况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实是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很难不遵守地方性规定。此案还有一个亮点在于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劳动争议博弈中,最终取得双赔偿效果实属不易。一方面在于律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另外,该案的赔偿金额是按2011年标准计算的,2014年赔偿标准已经大大提高,一般工亡案件赔偿金额会在60万以上甚至100万以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

2011年2月9日,张某(化名)被西安市某街道办事处招用从事环卫清扫工作(具体负责南二环某路段),月工资860元,街道办为工作人员发放统一工作服,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4月12日5时,当张某在南二环某立交桥上进行清扫工作时被陕A////轿车撞下立交,致张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方负全责,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陕西仁和万国余伟安律师咨询有关法律问题,经余伟安律师指导,张某家属和肇事方于2011年4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向张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所有赔偿,合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但用人单位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亡认定,拒绝依法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家属聘请余伟安律师代理工伤劳动纠纷处理。

【办案过程】

余伟安律师认为,张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死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依法认定工亡。虽然交通事故肇事者给予了死者家属一定赔偿金,但死者家属还应依法享受工亡待遇。用人单位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未给张某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主动为张某申报工亡认定,张某家属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余律师代理张某家属申请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并最终成功为张某进行工伤认定。但随后,双方就工伤待遇是“补差”还是”兼得”又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街道办只同意“补差”支付五万元,而张某家属一方要求四十余万元。随后,余律师代理张某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所要工伤待遇,劳动仲裁阶段按照“补差”观点裁决补差五万元左右,一审阶段碑林区法院采纳余伟安律师“兼得”观点,判决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但一审判决结束后,用人单位某街道办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4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街道办支付张某家属三十余万元,双方案结事了。总体上,也是贯彻了兼得的原则。

【余伟安律师点评】

该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典型的双赔成功案例。与之前代理过很多成功案例比较,可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保留了原来“兼得”的观点,赔付标准也更高。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问题时所持观点并不统一,包括西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补差”的地方性规定。但我们应该从理论角度认识到,这样的地方补差性规定都是违法的。我希望这样的违法性规定应该得到尽早的废止和清理,以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观点的冲突。因为,现实情况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实是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很难不遵守地方性规定。此案还有一个亮点在于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劳动争议博弈中,最终取得双赔偿效果实属不易。一方面在于律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另外,该案的赔偿金额是按2011年标准计算的,2014年赔偿标准已经大大提高,一般工亡案件赔偿金额会在60万以上甚至1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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