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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劳动工伤维权案例(2013年度)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7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度十大劳动工伤维权案例

案例一:汤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9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12月)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纠正了很多司法机关对工伤案件受理程序的错误理解。

【案情概要】汤某为铁道部第?工程局(后变更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91年因工受伤,脑外伤后遗症(右下肢轻瘫等),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汤某受伤后一直由在同一单位的妻子照顾,但对于汤某工伤待遇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双方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有争议,对于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也有争议。2011年汤某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申请劳动仲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汤某不服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汤某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裁定驳回起诉;汤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余伟安律师继续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至此,经过余律师三年多时间努力,一起“老工伤”待遇案件,终于克服立案难问题,成功进入实体审判阶段。省高院及西安市中院再审过程,均采纳余伟安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仅将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明确规定经过仲裁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胜诉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很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案例二:何某与西安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西安市未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索赔首例胜诉案件

【案情概要】何某2009年因工受伤,但单位并未申报,工伤职工也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单位对工伤事实认可而且还出台文件警示全体员工,但对工伤待遇不置可否。无奈之下,工伤职工聘请余伟安律师代理。余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公司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某男受伤确属工伤,但因未在一年内申报,已经无法认定,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了伤残等级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该案经过未央区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仲裁申请;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驳回了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以未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驳回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工伤职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采纳余伟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男虽然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位工伤,但不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实体权利,遂依法裁定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应为某男工伤待遇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职工个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也有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工伤待遇项目。工伤职工对于案件审判结果也表示认可,没有再提起再审。此案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工伤案件中既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也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请求工伤待遇获得胜诉首例案件。办理此案,历时三年,委托人受尽煎熬,特别是在经历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起诉时,工伤职工基本上已经丧失了信心。但余伟安律师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判断,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成功,重塑当事人自信,最终为工伤职工维权成功。

案例三: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报》社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年6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年12月)

【亮点】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为陕西某报社编辑,2011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目前,区人社局正在重新认定过程当中。

案例四:牛某等与西安某会展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年6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

【亮点】此案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案件---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五人,五家全部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及工伤待遇索赔。这起系列案是余伟安律师这几年来代理的众多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偿案件之一,大多数案件在仲裁阶段很难取得好的裁决结果,一般都是在法院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所以此案典型意义已经不在于双赔偿本身,而在于是劳动仲裁支持 “兼得”观点,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补差规定裁决。这在西安各劳动仲裁委裁决的案件中并不多见。

【案情概要】朱某等五人均为西安某会展公司员工,但五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6月某日朱某等五人乘坐公司车辆因公出差,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某段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等五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等五人均无事故责任,另一半挂货车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8月某日,西安市人社局针对朱某等五人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等五人均为因工死亡。同日,朱某等五名死者的家属向西安某会展公司提出工伤索赔请求,但西安某会展公司却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加之损失过高只能先各支付部分款项,随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当场出具书面郑重承诺书,内容为“某某公司郑重承诺自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20天内出具A某、B某、C某、D某、E某五位员工工亡认定结果,然后每位工亡员工家属各自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无条件给每位员工家属支付裁决书的全部款项。某某公司如不执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裁决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有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签字。承诺书出具后,该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就不再过问,五名死者的家属只能靠自己去安康维权。由于路途遥远加之半挂车方经济能力有限,五方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随后,五方死者家属找到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西安市政府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执行,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前不再支付任何赔偿,并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无奈之下,五方死者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随后余伟安律师代理五方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努力维权成功,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五方死者家属的要求全额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请求。领导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五方死者家属到公司请求兑现之前出具的《郑重承诺书》,然而又被公司拒绝。五方死者家属万万没有想到,公司写的《郑重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要推翻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开庭过程中,公司代理人胡搅蛮缠,百般推脱。按照公司代理人的意思推算,公司出具《郑重承诺书》当时主要是应急之举,而且过于自信以为劳动仲裁委会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判决。结果在余伟安律师努力下,劳动仲裁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裁决,这让公司大失所望,以至于公司无所适从只能胡搅蛮缠了。一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一审的焦点问题已经不是 “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变成用人单位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郑重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并判决公司支付五方死者家属全额工伤待遇,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尽管,之后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还是徒劳,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五:杨某等与西安市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

【亮点】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劳动争议,取得双赔偿效果实属不易,一方面在于律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公正。

【案情概要】2011年2月,杨某丈夫董某入职碑林区某街道办从事环卫清扫工作,2011年4月某日,董某在清扫工作时被轿车撞下立交,当场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35万元。杨某处理完交通事故事故后向单位街道办提出索赔,街道办拒赔,无奈之下,杨某委托余伟安律师处理。经余伟安律师努力,先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董某死亡为工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碑林区劳动仲裁委以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为依据,按“补差”裁决,扣除交通事故赔付款,街道办再支付5万多元。后余伟安律师代理杨某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以及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支持杨某“兼得”诉求,全额判决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六:欧某与澄城县硫磺矿工伤认定纠纷

【法律文书】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12月)

【亮点】单位因重大矿难而停产,申请人又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多方协调成功认定。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2日,安康市农民工欧某来澄城县硫磺矿上班,工种为采矿工。2013年6月9日凌晨三点钟左右上班时间,欧某在四号井下工作时,因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导致矿井塌方,欧某被矿井顶部掉下的巨石砸伤。后被送往澄城县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气胸;3、双侧肺炎;4、胸12椎体骨折;5、胸腰段脊髓损伤等。事故发生后,澄城县硫磺款四号井的承包人垫付了欧某的大部分医疗费,但对于后续赔偿问题一直推脱。

2013年7月23日,澄城县硫磺矿发生“7.23” 火灾事故,死亡十人,受伤九人。此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导致多名企业负责人及当地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陷入瘫痪,继续住院治疗的欧某也开始无人问津。无奈之下,欧某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先申请工伤认定非常重要,但是欧某缺乏证据。于是,余伟安律师深入矿区实际调查,发现矿区已经被查封,生产已经停滞,很多责任人无从联系,后经过走访多个班组负责人及欧某工友,取得很多有利的证人证言。另外,余伟安律师通过联系信访局,工信局、安监局、人社局等多家机构终于联系到澄城县硫磺矿出事井承包人,经澄城县工信局主持协调,几方达成初步意见,同意欧某认定为工伤,随后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处理赔偿事宜,最终申报工伤成功,2013年12月底,欧某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案例七:韩某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年5月)

【亮点】二级伤残,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难题破解----四川籍农民工工伤截瘫,律师调解一次性获赔70万元。

【案情概要】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于2011年4月来到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曲江某工地担任架子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某日上班时,韩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椎多发横突骨折(T7-9)、左手大鱼际肌部分断裂等。2012年6月,韩某经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上百万元。劳务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但对韩某提出的待遇标准及数额持有异议,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不足30万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韩某主张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无据可依,不予采纳。裁决内容中驳回了韩某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就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裁决按月支付。这让韩某一家人始料不及。无奈之下,韩某两个女儿来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伟安律师告诉韩某家人,《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等现有法律及陕西地方政府规定对韩某不利,想要突破现有规定改变仲裁结果难度非常大,同时也了解到韩某家人想要一次性解决的迫切愿望,表示愿意提供最大的帮助。余伟安律师团队及时代理韩某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并力求通过法院这个平台,希望通过诉讼过程的较量达成和解。诉讼过程中,余律师帮助韩某申请了很多农民工容易忽视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并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如此一来,韩某可以争取的工伤待遇就又多了一些,为之后的谈判赢得了更大的砝码。之后在余伟安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于2013年5月某日达成和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待遇70余万元,韩某工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随即通过雁塔区人民法院确认,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付清相关款项。在当前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形势下,能够一次性获得70余万元的工伤待遇解决这个难题,韩某家人表示比较满意,此案件也为破解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困局做了有益的尝试。

案例八:张某等与西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亮点】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陕西工人报,对此案例深入报道,在陕西当地引起比较大的反响。

【案情概要】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过的众多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案例之一。

案例九:周某家人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职工猝死索赔)案

【法律文书】补偿协议书(2014年1月)

【亮点】职工心源性心脏病猝死,“视同工亡”认定难启动,律师帮助协调死者家属获单位补偿20万元。

【案情概要】周某,宝鸡人,是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安全员,有公司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书。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多时间,一直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周某平常大都吃住在工地,作息时间也毫无规律。2013年12月25日10点多家人接到噩耗,周某出事了。当周某家人赶到西安市某医院的时候,周某已经躺在太平间。后经向单位了解,周某早上在宿舍感觉胸闷恶心全身发热冒汗,后晕倒在地,单位同事拨打120,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医院的死亡报告上可见周某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单位拨打110报警,警方经过侦查认为周某为自然死亡。对于周某的突然死亡,其家人无法接受,找到单位讨要说法,单位拒之门外,明确答复,职工因病死亡与单位无关,最多人道性质给予两三万元。无奈之下,周某家人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那么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同亡,那么其家人就可以享受总数高达六十万余元的工亡待遇。但搜集证据有一定难度,法律程序也很费时日,周某家人不愿意冒法律风险只希望早点协商解决。最终,在缺乏证据、事实不清以及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余律师经过多次指导协调帮助周某家人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按照一般病故处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了结此事,周某家人表示比较满意。

案例十:陈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法律文书】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2013年11月)

【亮点】建筑工人没有任何证据,工伤认定步履维艰,律师出面搜集到充分有效证据成功认定。

【案情概要】陈某,男,四川达州农民工,2013年6月某日在劳务市场找工作,被一包工头王某叫到西安市未央区一工地做混凝土工,约定按工作量计酬。陈某来工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等任何社保手续。陈某到工地干活第五天,不慎从楼梯摔下受伤,大腿骨折。受伤后,工地方将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之后就不再理睬。陈某家属找王某及工地项目部,但对方只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不足壹万元。经过数月奔波,毫无进展,无奈之下,陈某下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认定工伤,以求获得更多赔偿。但陈某家属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余律师受理委托后,带领团队张律师韩律师等到工地项目部、事故发生第一现场、就诊医院等调查取证,取得了考勤表,通讯录,整改通知单,工商登记信息表,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现场照片、项目部办公地录像、病历资料等证据二十多份。这些证据材料中,环环相扣,对于陈某与工地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对于工伤发生经过也完全可以印证。经过一周左右时间调查取证,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最终于2013年11月底顺利认定为工伤。

(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度十大劳动工伤维权案例

案例一:汤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9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12月)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纠正了很多司法机关对工伤案件受理程序的错误理解。

【案情概要】汤某为铁道部第?工程局(后变更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91年因工受伤,脑外伤后遗症(右下肢轻瘫等),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汤某受伤后一直由在同一单位的妻子照顾,但对于汤某工伤待遇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双方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有争议,对于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也有争议。2011年汤某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申请劳动仲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汤某不服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汤某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裁定驳回起诉;汤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余伟安律师继续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至此,经过余律师三年多时间努力,一起“老工伤”待遇案件,终于克服立案难问题,成功进入实体审判阶段。省高院及西安市中院再审过程,均采纳余伟安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仅将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明确规定经过仲裁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胜诉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很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案例二:何某与西安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西安市未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索赔首例胜诉案件

【案情概要】何某2009年因工受伤,但单位并未申报,工伤职工也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单位对工伤事实认可而且还出台文件警示全体员工,但对工伤待遇不置可否。无奈之下,工伤职工聘请余伟安律师代理。余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公司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某男受伤确属工伤,但因未在一年内申报,已经无法认定,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了伤残等级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该案经过未央区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仲裁申请;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驳回了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以未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驳回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工伤职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采纳余伟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男虽然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位工伤,但不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实体权利,遂依法裁定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应为某男工伤待遇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职工个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也有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工伤待遇项目。工伤职工对于案件审判结果也表示认可,没有再提起再审。此案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工伤案件中既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也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请求工伤待遇获得胜诉首例案件。办理此案,历时三年,委托人受尽煎熬,特别是在经历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起诉时,工伤职工基本上已经丧失了信心。但余伟安律师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判断,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成功,重塑当事人自信,最终为工伤职工维权成功。

案例三: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报》社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年6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年12月)

【亮点】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为陕西某报社编辑,2011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目前,区人社局正在重新认定过程当中。

案例四:牛某等与西安某会展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年6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

【亮点】此案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案件---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五人,五家全部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及工伤待遇索赔。这起系列案是余伟安律师这几年来代理的众多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偿案件之一,大多数案件在仲裁阶段很难取得好的裁决结果,一般都是在法院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所以此案典型意义已经不在于双赔偿本身,而在于是劳动仲裁支持 “兼得”观点,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补差规定裁决。这在西安各劳动仲裁委裁决的案件中并不多见。

【案情概要】朱某等五人均为西安某会展公司员工,但五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6月某日朱某等五人乘坐公司车辆因公出差,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某段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等五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等五人均无事故责任,另一半挂货车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8月某日,西安市人社局针对朱某等五人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等五人均为因工死亡。同日,朱某等五名死者的家属向西安某会展公司提出工伤索赔请求,但西安某会展公司却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加之损失过高只能先各支付部分款项,随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当场出具书面郑重承诺书,内容为“某某公司郑重承诺自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20天内出具A某、B某、C某、D某、E某五位员工工亡认定结果,然后每位工亡员工家属各自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无条件给每位员工家属支付裁决书的全部款项。某某公司如不执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裁决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有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签字。承诺书出具后,该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就不再过问,五名死者的家属只能靠自己去安康维权。由于路途遥远加之半挂车方经济能力有限,五方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随后,五方死者家属找到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西安市政府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执行,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前不再支付任何赔偿,并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无奈之下,五方死者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随后余伟安律师代理五方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努力维权成功,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五方死者家属的要求全额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请求。领导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五方死者家属到公司请求兑现之前出具的《郑重承诺书》,然而又被公司拒绝。五方死者家属万万没有想到,公司写的《郑重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要推翻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开庭过程中,公司代理人胡搅蛮缠,百般推脱。按照公司代理人的意思推算,公司出具《郑重承诺书》当时主要是应急之举,而且过于自信以为劳动仲裁委会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判决。结果在余伟安律师努力下,劳动仲裁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裁决,这让公司大失所望,以至于公司无所适从只能胡搅蛮缠了。一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一审的焦点问题已经不是 “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变成用人单位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郑重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并判决公司支付五方死者家属全额工伤待遇,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尽管,之后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还是徒劳,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五:杨某等与西安市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

【亮点】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劳动争议,取得双赔偿效果实属不易,一方面在于律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公正。

【案情概要】2011年2月,杨某丈夫董某入职碑林区某街道办从事环卫清扫工作,2011年4月某日,董某在清扫工作时被轿车撞下立交,当场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35万元。杨某处理完交通事故事故后向单位街道办提出索赔,街道办拒赔,无奈之下,杨某委托余伟安律师处理。经余伟安律师努力,先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董某死亡为工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碑林区劳动仲裁委以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为依据,按“补差”裁决,扣除交通事故赔付款,街道办再支付5万多元。后余伟安律师代理杨某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以及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支持杨某“兼得”诉求,全额判决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六:欧某与澄城县硫磺矿工伤认定纠纷

【法律文书】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年12月)

【亮点】单位因重大矿难而停产,申请人又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多方协调成功认定。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2日,安康市农民工欧某来澄城县硫磺矿上班,工种为采矿工。2013年6月9日凌晨三点钟左右上班时间,欧某在四号井下工作时,因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导致矿井塌方,欧某被矿井顶部掉下的巨石砸伤。后被送往澄城县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气胸;3、双侧肺炎;4、胸12椎体骨折;5、胸腰段脊髓损伤等。事故发生后,澄城县硫磺款四号井的承包人垫付了欧某的大部分医疗费,但对于后续赔偿问题一直推脱。

2013年7月23日,澄城县硫磺矿发生“7.23” 火灾事故,死亡十人,受伤九人。此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导致多名企业负责人及当地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陷入瘫痪,继续住院治疗的欧某也开始无人问津。无奈之下,欧某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先申请工伤认定非常重要,但是欧某缺乏证据。于是,余伟安律师深入矿区实际调查,发现矿区已经被查封,生产已经停滞,很多责任人无从联系,后经过走访多个班组负责人及欧某工友,取得很多有利的证人证言。另外,余伟安律师通过联系信访局,工信局、安监局、人社局等多家机构终于联系到澄城县硫磺矿出事井承包人,经澄城县工信局主持协调,几方达成初步意见,同意欧某认定为工伤,随后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处理赔偿事宜,最终申报工伤成功,2013年12月底,欧某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案例七:韩某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年5月)

【亮点】二级伤残,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难题破解----四川籍农民工工伤截瘫,律师调解一次性获赔70万元。

【案情概要】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于2011年4月来到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曲江某工地担任架子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某日上班时,韩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椎多发横突骨折(T7-9)、左手大鱼际肌部分断裂等。2012年6月,韩某经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上百万元。劳务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但对韩某提出的待遇标准及数额持有异议,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不足30万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韩某主张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无据可依,不予采纳。裁决内容中驳回了韩某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就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裁决按月支付。这让韩某一家人始料不及。无奈之下,韩某两个女儿来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伟安律师告诉韩某家人,《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等现有法律及陕西地方政府规定对韩某不利,想要突破现有规定改变仲裁结果难度非常大,同时也了解到韩某家人想要一次性解决的迫切愿望,表示愿意提供最大的帮助。余伟安律师团队及时代理韩某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并力求通过法院这个平台,希望通过诉讼过程的较量达成和解。诉讼过程中,余律师帮助韩某申请了很多农民工容易忽视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并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如此一来,韩某可以争取的工伤待遇就又多了一些,为之后的谈判赢得了更大的砝码。之后在余伟安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于2013年5月某日达成和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待遇70余万元,韩某工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随即通过雁塔区人民法院确认,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付清相关款项。在当前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形势下,能够一次性获得70余万元的工伤待遇解决这个难题,韩某家人表示比较满意,此案件也为破解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困局做了有益的尝试。

案例八:张某等与西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亮点】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陕西工人报,对此案例深入报道,在陕西当地引起比较大的反响。

【案情概要】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过的众多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案例之一。

案例九:周某家人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职工猝死索赔)案

【法律文书】补偿协议书(2014年1月)

【亮点】职工心源性心脏病猝死,“视同工亡”认定难启动,律师帮助协调死者家属获单位补偿20万元。

【案情概要】周某,宝鸡人,是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安全员,有公司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书。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多时间,一直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周某平常大都吃住在工地,作息时间也毫无规律。2013年12月25日10点多家人接到噩耗,周某出事了。当周某家人赶到西安市某医院的时候,周某已经躺在太平间。后经向单位了解,周某早上在宿舍感觉胸闷恶心全身发热冒汗,后晕倒在地,单位同事拨打120,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医院的死亡报告上可见周某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单位拨打110报警,警方经过侦查认为周某为自然死亡。对于周某的突然死亡,其家人无法接受,找到单位讨要说法,单位拒之门外,明确答复,职工因病死亡与单位无关,最多人道性质给予两三万元。无奈之下,周某家人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那么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同亡,那么其家人就可以享受总数高达六十万余元的工亡待遇。但搜集证据有一定难度,法律程序也很费时日,周某家人不愿意冒法律风险只希望早点协商解决。最终,在缺乏证据、事实不清以及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余律师经过多次指导协调帮助周某家人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按照一般病故处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了结此事,周某家人表示比较满意。

案例十:陈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法律文书】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2013年11月)

【亮点】建筑工人没有任何证据,工伤认定步履维艰,律师出面搜集到充分有效证据成功认定。

【案情概要】陈某,男,四川达州农民工,2013年6月某日在劳务市场找工作,被一包工头王某叫到西安市未央区一工地做混凝土工,约定按工作量计酬。陈某来工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等任何社保手续。陈某到工地干活第五天,不慎从楼梯摔下受伤,大腿骨折。受伤后,工地方将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之后就不再理睬。陈某家属找王某及工地项目部,但对方只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不足壹万元。经过数月奔波,毫无进展,无奈之下,陈某下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认定工伤,以求获得更多赔偿。但陈某家属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余律师受理委托后,带领团队张律师韩律师等到工地项目部、事故发生第一现场、就诊医院等调查取证,取得了考勤表,通讯录,整改通知单,工商登记信息表,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现场照片、项目部办公地录像、病历资料等证据二十多份。这些证据材料中,环环相扣,对于陈某与工地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对于工伤发生经过也完全可以印证。经过一周左右时间调查取证,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最终于2013年11月底顺利认定为工伤。

(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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