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团队
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安全事故处理专家--【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业精于专,方显卓越】
18966826189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西安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者:余伟安律师团队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47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西安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王先生(化名)在某市场经营汽车用品,2011年10月份,该市场经营单位员工雇佣无证焊工引发火灾烧毁王先生商铺,导致王先生近百元财产损失。王先生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壹佰万元,市场经营单位拒不赔偿反而拿出双方租赁合同,以王先生未为自己商铺财产投保属于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市场过错引发的火灾损失不但不赔,反而要受害人给市场赔偿,如此强盗逻辑难以理解。一个火灾事故引发两个诉讼案件,使得王先生维权更加艰难。

【案件详情】2011年7月,王先生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物业)管理合同》、《安全消防责任书》等,约定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将市场内某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及装潢,年租金3万余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王先生)须对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全额投保,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保险凭单复印件15日内交与甲方(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因未能及时投保产生的包括单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盗抢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场所,对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余额不予退还;乙方必须在租赁的房屋内按10㎡/个的标准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甲乙双方任何一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按合同总额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1年10月某日,市场发生火灾,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家商铺过火,造成财产损失。西安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员工雇佣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商铺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未设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不完善;各商铺商品堆放不符合《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所致。2011年11月,王先生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起诉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百般抵赖,以王先生未投保属于违约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后竟然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六万余元。显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做文章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合同之诉】由于侵权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评估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复杂情况,故诉讼程序缓慢,合同之诉虽立案晚却早于侵权之诉开庭审理。经了解,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格式合同。余律师决定以此为合同诉讼中的主要抗辩理由应诉。庭审中,王先生当庭提交了另外三家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当庭提交的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真实性给予核实。同时,王先生当庭提供灭火器维修票据,证明其已按约配备了灭火器材,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按约配备灭火器材,以及存在违规堆放货物的事实。法院最终认为,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市场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加重王先生的责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诉称王先生未依约配备灭火器材、堆放货物,已构成违约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

案件进展--【侵权之诉】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大部分化为灰烬,随后保险公司到场按照王先生的报价就财产损失做了核定,但保险理赔额度只有十万元。但双方均未及时申请损失评估及价格鉴证,也未就证据进行保全。侵权案件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王先生申请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于西安市中院与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就价格鉴证事项合作事宜出现问题,故价格鉴证事宜久拖不决,诉讼程序进展缓慢。西安市中院告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未在中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备案,不能发委托书。在余伟安律师的坚持下,西安市中院向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发了委托函,但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却拒绝接受委托。经过指导协助,王先生多次信访,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最终书面答复“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属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责,同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市十四个价格鉴定机构(市级一个、各区、县各一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法院公告,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但均未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无法对上述纠纷案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经过努力,价格鉴证事宜最终放弃。但根据西安中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的安排,王先生依法申请损失评估。该案遂进入评估阶段。在评估过程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多次,市场经营单位一直态度强硬除表示赔偿一年房租(约十万元)之外不愿多做赔偿。直到合同之诉初审败诉,该市场经营单位才表示愿意多给予赔偿。考虑到自身证据的缺陷,加之诉讼程序的拖延,王先生表示愿意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先生获得赔偿共计五十余万元。王先生透露,市场经营单位给其他受损商户的赔偿都是一年房租,都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和解,只有王先生自己一家委托律师进入法律程序,也只有自己一家取得了超越一年房租的效果(实际赔偿金额相当于五年房租)。面对财大气粗的市场经营单位,王先生一直深感势单力薄,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也已经很满意了。

【余伟安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里面牵扯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余伟安律师认为有三点值得总结:一是证据观念,该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也存在一些失误,如若不然可以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失误之一一是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化为灰烬,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失误之二是没有及时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错过了价格认证的最佳时机。王先生本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请求公证处做实事公证,对损失进行录像公证。而且可以在消费队介入后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因为错过了时机,市场经营单位对灰烬进行了清理,导致王先生的证据灭失。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维权。二是该案的价格鉴证问题,由于法院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利益纠葛,使得价格认证活动无法通过法院委托进行,这一点值得法律人士注意。三是保险问题,余伟安律师告诫各位商户:应该有保险意识,要尽量为自己的财物投保,这是火灾事故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因为火灾事故往往财物化为灰烬,如果靠诉讼索赔,举证很难。但是如果投保,保险理赔则相对容易。四是租赁合同问题,商户入住市场时应注意商场提供的霸王合同,切记不要掉入陷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西安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王先生(化名)在某市场经营汽车用品,2011年10月份,该市场经营单位员工雇佣无证焊工引发火灾烧毁王先生商铺,导致王先生近百元财产损失。王先生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壹佰万元,市场经营单位拒不赔偿反而拿出双方租赁合同,以王先生未为自己商铺财产投保属于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市场过错引发的火灾损失不但不赔,反而要受害人给市场赔偿,如此强盗逻辑难以理解。一个火灾事故引发两个诉讼案件,使得王先生维权更加艰难。

【案件详情】2011年7月,王先生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物业)管理合同》、《安全消防责任书》等,约定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将市场内某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及装潢,年租金3万余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王先生)须对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全额投保,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保险凭单复印件15日内交与甲方(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因未能及时投保产生的包括单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盗抢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场所,对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余额不予退还;乙方必须在租赁的房屋内按10㎡/个的标准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甲乙双方任何一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按合同总额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1年10月某日,市场发生火灾,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家商铺过火,造成财产损失。西安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员工雇佣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商铺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未设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不完善;各商铺商品堆放不符合《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所致。2011年11月,王先生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起诉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百般抵赖,以王先生未投保属于违约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后竟然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六万余元。显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做文章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合同之诉】由于侵权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评估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复杂情况,故诉讼程序缓慢,合同之诉虽立案晚却早于侵权之诉开庭审理。经了解,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格式合同。余律师决定以此为合同诉讼中的主要抗辩理由应诉。庭审中,王先生当庭提交了另外三家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当庭提交的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真实性给予核实。同时,王先生当庭提供灭火器维修票据,证明其已按约配备了灭火器材,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按约配备灭火器材,以及存在违规堆放货物的事实。法院最终认为,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市场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加重王先生的责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诉称王先生未依约配备灭火器材、堆放货物,已构成违约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

案件进展--【侵权之诉】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大部分化为灰烬,随后保险公司到场按照王先生的报价就财产损失做了核定,但保险理赔额度只有十万元。但双方均未及时申请损失评估及价格鉴证,也未就证据进行保全。侵权案件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王先生申请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于西安市中院与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就价格鉴证事项合作事宜出现问题,故价格鉴证事宜久拖不决,诉讼程序进展缓慢。西安市中院告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未在中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备案,不能发委托书。在余伟安律师的坚持下,西安市中院向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发了委托函,但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却拒绝接受委托。经过指导协助,王先生多次信访,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最终书面答复“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属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责,同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市十四个价格鉴定机构(市级一个、各区、县各一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法院公告,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但均未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无法对上述纠纷案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经过努力,价格鉴证事宜最终放弃。但根据西安中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的安排,王先生依法申请损失评估。该案遂进入评估阶段。在评估过程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多次,市场经营单位一直态度强硬除表示赔偿一年房租(约十万元)之外不愿多做赔偿。直到合同之诉初审败诉,该市场经营单位才表示愿意多给予赔偿。考虑到自身证据的缺陷,加之诉讼程序的拖延,王先生表示愿意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先生获得赔偿共计五十余万元。王先生透露,市场经营单位给其他受损商户的赔偿都是一年房租,都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和解,只有王先生自己一家委托律师进入法律程序,也只有自己一家取得了超越一年房租的效果(实际赔偿金额相当于五年房租)。面对财大气粗的市场经营单位,王先生一直深感势单力薄,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也已经很满意了。

【余伟安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里面牵扯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余伟安律师认为有三点值得总结:一是证据观念,该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也存在一些失误,如若不然可以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失误之一一是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化为灰烬,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失误之二是没有及时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错过了价格认证的最佳时机。王先生本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请求公证处做实事公证,对损失进行录像公证。而且可以在消费队介入后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因为错过了时机,市场经营单位对灰烬进行了清理,导致王先生的证据灭失。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维权。二是该案的价格鉴证问题,由于法院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利益纠葛,使得价格认证活动无法通过法院委托进行,这一点值得法律人士注意。三是保险问题,余伟安律师告诫各位商户:应该有保险意识,要尽量为自己的财物投保,这是火灾事故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因为火灾事故往往财物化为灰烬,如果靠诉讼索赔,举证很难。但是如果投保,保险理赔则相对容易。四是租赁合同问题,商户入住市场时应注意商场提供的霸王合同,切记不要掉入陷阱。

余伟安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7年
  • 18966826189
  •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6.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10次 (优于98.5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3236分 (优于98.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0篇 (优于99.66%的律师)

版权所有:余伟安律师团队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3571 昨日访问量:1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