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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应当注意合同相对性

2021年02月05日 | 发布者:高峰 | 点击:5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2004年5月25日,被告黄龙市东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龙市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城公司承包建设“皇城·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同年8月19日,东城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25日,被告黄龙市东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龙市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城公司承包建设“皇城·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同年8月19日,东城公司与被告艾国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东城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8幢、别墅7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艾国。同年10月1日,艾国又与原告费新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4幢别墅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3%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2005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原告实际施工的4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艾国应支付原告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7024452.78元,艾国已支付原告5135480元,至今尚欠工程尾款未支付。费新向法院起诉,要求艾国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东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合同相对性作了强调。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费新的合同相对方是艾国,发包人是黄龙市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公司并非本案发包人,而是总承包人,费新起诉要求东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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