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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市政府败诉-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者:高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土地纠纷 |754人看过

原告:X某

被告:辽宁省某市政府

第三人:S某

本律师受X某委托,代理本案。

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20曰原告X某向被告提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其理由:西邻居S某持有两个宅基地使用证,造成他们的东西界限不清,即S某父亲XGZ于1985年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房子东面到边界为1.5米。

1992年村里又给S某发了土地证,把原来登记的1.5米变成2.3米,要求政府裁决我们两家的宅基地界限。被告某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N政土权决字[2015]7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明确了从被申请人S某后院门房的东墙皮至房前的院墙东墙皮至房前的院墙东墙垛南北取直线为双方的中、北段宅基地的界线。自S某南端与西邻的现界线至东13米处并向北与S某房前的院墙东墙垛东墙皮南北取直线为双方的南段宅基地界线。原告不服申请复议,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6日作出沈政复字[2015]6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N政土权决字[2015] 7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另査,原告X某其父XGQ与第三人 S某其父XGZ系亲属关系,并为东西邻居。

当时有一土墙作为两家分界。现土墙倒塌。但双方拥有的房屋边邻四至及面积在 1985年下发的土地使用证及发放宅基地使用登记表中有明确记 载,XGZ宅基地长46米x宽13米=598平方米;总长23x 宽13米=300平方米。宅基地四至:东至房墙1.5米、西至房墙0.7米、南至房墙12米、北至房墙5.0米。其中明确记载宅基 地多超面积按三地即(口粮地、园田地、自留地)处理。从登记表记载的数字可以确认XGZ与东邻XGQ的宅基地界线为东至房墙1.5。东西宽度为13.3(0.7+11.1+1.5 )来。1992 年S某重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中标注内容已经土地部门查实。S某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并非原土地所填写、核发,且该证无发证日期。无土地登记资料档案、无相邻人指界、签字,应视为无效证件。其姐姐在其后院建四间门市房,该门市房至今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其东西宽度超过XGZ的宅基地原始登记。

1991年XGQ去世,房屋由其子XB继承。XGQ的《宅基 地使用证》已经丢失。1997年房屋倒塌,XB又重新购买宅基地。其父的宅基地转给其弟X某继承。X某准备盖新房时双方因东西界线发生矛盾。X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定双方宅基地东西界限。被告于2013520曰作出的新政土权 决字[2013] 3号《土地权厲争议处理决定书》。

正如前所述,本案事实非常简单,但因个种关系复杂,最终,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该市政府名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作出了长达16页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后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之后,本律师受X某委托,代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为将被复杂了的问题简单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据理力争,并以图示的方式,清楚的向法庭讲述了整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最终,某市法院以该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某市人民政府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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