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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判决其全额赔偿)

发布者:高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536人看过

原告:T某

被告:中国CN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本律师受原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T某诉称,2008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5万元,保险合同号码为:P060000000000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自2008年3月6日起生效。依据智盈重疾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期限内如果原告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11年9月23曰,经辽宁省人民医院诊断,原告患上了冠心病,急性下壁心梗疾病,知此情况后,原告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但被告保险公司却在接到原告报案后,以被投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承保决定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拒付行为缺乏依据,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总计3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CN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 投保人在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投保时未书面告知,属于不如实告知情况,虽然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这一条的前提是,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签订保险合同,而本案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形,故公司拒绝理赔。

经审理査明,原告T某在被告中国CN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投保了智盈人生终身险及智盈重疾附加寿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35万元,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8362011923日,原告T某因被诊断出患有冠心病在辽宁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遂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于20111115日向原告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要求解除P06030000000000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现原、被告双方因保险纠纷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现投保人在保险期内被诊断出患有冠心病,保险公司就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展行相应的保险义务,保险公司以被投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拒绝进行理赔,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T某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保险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CN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保险金35万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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