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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涉非法经营罪

2026-04-16

发布者:赵小计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亲办案例 |254人看过举报


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涉非法经营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接境外赌博网站,通过招募“码商”以“跑分”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平台采用系统自动处理、人工客服配合境外聊天软件协同运营,以积分抽取佣金,通过指定账户收款、购买京东卡变卖等方式变现。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99956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平台后台显示获利1607万余元,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家属委托律师全程辩护。

二、律师辩护观点与思路

(一)定性辩护:严格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帮信罪

律师提出:认定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实质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前提,应严格把握资金控制、清算、流转等核心特征,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二)数额辩护:坚决否定“虚高获利”,依法扣减无证据认定部分

律师核心意见:

1、平台后台积分金额不等于实际违法所得,仅为数据统计,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2、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账户现金存入数额,不能推定系犯罪所得,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3违法所得应以查实的变现金额为准,即指定账户到账金额+京东卡变现金额;平台运营成本、服务器费用、人员工资等,虽属犯罪成本不予扣除,但不应将平台整体流水等同于个人获利。

(三)量刑辩护:突出从轻情节,争取从宽处罚

律师提出: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2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

3家属积极协助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客观区分,不应过度拔高责任。

三、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

(一)法院事实认定

1被告人未经许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2支付结算金额近20亿元,情节特别严重;

3被告人搭建平台、主导运营、分配利益,系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

4违法所得重新认定:

5不予采纳公诉机关以平台积分、账户现金存入推定获利的意见;

6按查实变现金额认定为7684203元;

7扣除其他同案人员已退缴部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应退缴金额为2767522.75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四、案件意义

违法所得认定以实际变现为准,平台流水、积分、推定存入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大额经济犯罪案件中,数额辩护直接影响量刑,专业刑辩可显著降低刑期与罚金;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法定从宽关键情节,应尽早固定并向法庭提交。本案中,虽然法院未能采纳律师提出的邦信罪罪名,但对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最终将被告人刑期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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