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在此简要回顾并总结一起本人代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成功维护了实际施工劳务班组(即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清晰地揭示了违法发包、转包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我代理的是原告王某,她是一个建筑工程劳务班组的负责人。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项“富顺县北湖实验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是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然而,鸿发公司在2019年中标该项目后,并未自行组织施工,而是将该工程实质上整体交给了一位名叫肖某的自然人去实际施工。肖某以鸿发公司的名义在现场负责管理、出资、组织人员,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鸿发公司与肖某之间虽无正式书面协议,但双方形成了一种内部承包或转包关系,鸿发公司按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2020年5月,我的当事人王某,经人介绍,与当时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肖某接洽。肖某以“鸿发公司”的名义(甲方),与我的当事人王某的班组(乙方)签订了一份《作业班组协议》,将该项目中的保温、PVC地面、吊顶等多项劳务工程分包给我的当事人施工。我的当事人带领工人严格按照协议及肖某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2020年9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肖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尚欠我的当事人劳务费共计151,897.03元。此后,我的当事人多次向肖某和鸿发公司催要,但肖某一再推诿,鸿发公司则完全不予理会,以“合同不是我们签的”、“我们不认识肖某”、“你告错人了”等理由推卸责任。在多次协商、催收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及班组工人的合法权益,我的当事人决定委托我提起诉讼,将鸿发公司告上法庭,并将肖某列为第三人。
二、 案件结果与我的代理作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鸿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是否应当为肖某以“鸿发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劳务合同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鸿发公司在庭审中极力否认,其核心论点就是“合同相对性”,主张合同是王某与肖某个人签订的,与公司无关。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的核心策略就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表象,直指“表见代理”的法律实质,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在诉讼中,我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
锁定关键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我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作业班组协议》、有肖某签字的《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核心证据,证明了我的当事人确实为涉案项目提供了劳务且工程款已结算确认。
挖掘并运用关联案件信息,揭露真实法律关系:本案的突破口在于,我从一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鸿发公司在另一起关联案件((2024)川0322民初96号)中的法庭陈述中,获取了决定性证据。这些证据明确显示:鸿发公司承认涉案项目是以其名义中标,而后“交给肖某进行施工”,肖某是“实际施工人”,公司只收取1%的费用,项目款项由公司收取后再转给肖某。这彻底揭露了鸿发公司与肖某之间“内部承包”或“转包”的真实关系,证明了肖某以鸿发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包括签订分包合同)是得到鸿发公司默认和许可的。
精准适用法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在法庭上,我向法官清晰地阐述了法律观点:肖某作为鸿发公司在该项目上长期、公开的实际负责人,其以鸿发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足以使我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具有代理权。鸿发公司通过允许肖某使用其资质中标并施工,从项目中获利,就必须对肖某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对外承担责任。这符合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效力应及于鸿发公司。
有力驳斥被告抗辩:针对鸿发公司“不知情”、“无关”的辩解,我用其自身在另案中的陈述予以反击,指出其陈述前后矛盾,所谓的“不知情”与客观证据和其自身行为完全不符,其意图在于利用公司外壳逃避本应由其承担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鸿发公司将工程交给肖某施工,对肖某以鸿发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明知且默认的,因此该《作业班组协议》对鸿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鸿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务费151,897.03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对外负债,总包单位试图金蝉脱壳的案件。通过我的代理,不仅为我方当事人追回了被拖欠已久的血汗钱,更通过生效判决明确了以下规则:建筑公司出借资质、放任个人以其名义经营,就不能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以“合同相对性”为盾牌,逃避对下游劳务提供者的付款责任。这为类似处境下的广大农民工和劳务班组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指引,有力地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公平正义。
蔡华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