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C、D诉E、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22民初1552号
原告:A,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男,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理人:A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宗某某之母),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
负责人:A,
原告A、B、C、D诉被告E、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四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D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A、B、C、D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蹇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蔡华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