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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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伍某某、C诉D、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华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44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7

律师观点分析

A、B、C、D诉E、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22民初1552号
原告:A,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男,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理人:A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宗某某之母),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
负责人:A,
原告A、B、C、D诉被告E、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四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D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A、B、C、D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蹇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蔡华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坚持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知识帮助人”的理念,始终以“树司法之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
1510320********60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