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犯罪案件若由哪个区的责任区刑警队等管辖,该案即由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该区法院判决(中院管辖除外)。
若为未成年犯罪,程序则有所不同,即该案仍由该区的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但审查起诉则在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判决也由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最高法解释第462条,中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晋源区法院设立未成年法庭,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出庭公诉,中院的法官与基层的法官联合审判,但实际上用的是晋源检察院、晋源法院的牌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太原森林公安处理的案子,森林公安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批捕在太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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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律师事务所
刘俊奎律师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