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考状元被嫌丑杀死女同学再次受审 一审获死刑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47人看过

高考状元被嫌丑杀死女同学再次受审一审获死刑

本月28日下午,曾轰动一时的“大学生因丑杀人”案在开庭重审一年后,将公开宣判。

2010年3月30日,因被人嫌弃样貌丑,曾经的县高考状元、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曾xx在校园内持刀杀死一名女生、刺伤两名男生。当年12月,成都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有关曾xx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成为争议焦点。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昨日下午,曾xx的辩护律师、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姚x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公布了曾xx案即将宣判的消息。记者多方核实得知,该案将在本月28日下午宣判。

案情焦点

辩护律师姚x:

曾xx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时精神异常,应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0年12月,曾xx“因丑杀人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庭上宣布了由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曾xx在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但曾xx的辩护律师认为,曾xx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时精神异常,应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二审承办法官:

曾xx杀人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此案进入重审后,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

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此案重审是否与一审时的精神病鉴定有关、是否再做精神病鉴定,曾xx案二审的承办法官没有更多透露,“目前曾xx杀人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此案进入重审后,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 (综合本报以往报道)

对话当事人

“若没有杀人,我会是个好人”

曾xx曾向公诉人阐述,案发当晚,同宿舍室友在客厅里看小品时捧腹大笑,“我觉得他们是在笑我,我当时就想杀人。”而在与律师姚x见面时,曾xx两次回答杀人原因,都强调是因为容貌遭到嘲笑而杀人。“别人一直笑我丑,我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我觉得我跟马加爵的经历很像”

“如果当时没有杀人,我想我会是一个好人。”“如果改判,以后要踏踏实实做人。”曾xx有很多“如果”,但现在他想得最多的却是后悔。“现在想想,还是活着好些。”他说,现在让他最放不下的还是家里的老父亲。(2011年2月本报独家对话曾xx)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30日,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曾xx在校园内将同校女生彭某杀死。

2010年9月3日,成都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曾xx提出要做精神病鉴定。

2010年12月3日,此案一审复审,鉴定报告显示曾xx精神正常。

2010年12月29日,成都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3月19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1月11日,成都中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今年2月28日,成都中院将对该案宣判。

法律索引: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