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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亮获98万国家赔偿 曾被限制人身自由超11年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83人看过

平顶山中院对李XX案作出国家赔偿 共赔偿98万余元

12月17日上午,大河网记者从平顶山中院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XX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XX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XX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连续两天对李XX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XX刑事拘留, 9月13日李XX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XX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XX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李XX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李XX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XX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XX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对李XX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XX无罪,并依据李XX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大河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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