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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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转让股权案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96人看过

200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在网络上交流很投机,双方感觉都不错,有共同语言,对于已到大龄婚龄的双方而言,彼此心中都想早日结束单身生活,此时正是个姻缘,于是双方约定时间相见,之后双方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年张某与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该公司总资产有2000万元。双方结婚之后,张某逐渐发现李某的脾气不好,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生活比较懒散,渐渐的开始远离李某,导致双方彻底分局生活。2010年3月5日,张某将自己在公司里的70%的股权以6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叔叔,并抵消了其债务,2010年4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李某此时也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并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有效,这种股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如果需要另一方同意的话,那么公司法的规定将不能有效实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力也就无法实现。对于股权转让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应当毋庸置疑,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要求的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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