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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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令 申 请 书(范文)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9652人看过

支付令申请书(范文)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生,××省××州××县人,住××省××州××县××镇××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01121××××。

诉讼代理人:××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铭轩律师。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年×月×日生,××省××州××市人,系××州××职工,住××州××镇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大写:贰万伍仟元)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年09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09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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