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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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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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搜集证据的个人看法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47人看过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律师辩护靠的主要就是证据,如果收集不到有效有力的证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司法的不公。

目前来看,律师调查取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凭借律所开具的调查介绍信和律师证取得证据。另一种是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出面取证。下面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律师为大家做出详细说明。

第一,凭借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取证。这种取证方式可以调取到以下证据:1,公司的工商档案。现在在工商局能查到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的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等。2,车辆档案。在车管所能够查到的信息有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3,房屋档案。可以在房管局查到的信息包括,房屋产取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4,人口档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律师凭借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可以代为查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第二,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查。在实践中,这种调查方式更加高效。对于一般的单位都会顾及法院的威慑力,能够很好配合律师的调查。在婚姻案件中,调查令一般较多的用于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公安报警记录,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例等方面。 这种调查令的取证方式如今仅在国内少数的大城市被采用,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另外,法律虽有诸多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的取证过程中,律师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我国的司法要进步,一定要多多放宽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这样才能更大程度的发挥律师的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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