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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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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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涉嫌受贿罪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刑初字第130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55岁(19591126日出生),政协北京市昌平区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716日被羁押,同年8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文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12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杨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任某某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高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未来科技城顺于路西延及陕京三线等拆除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二、被告人任某某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北京市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沿线环境整治工程(七标段)和第七届世界草莓大会周边环境整治工程(五标段)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隋×给予的人民币10万。

三、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未来科技城鲁疃西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协调陕京三线燃气管道穿越辛店河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金边银角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承揽自行车棚、停车架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中壤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回龙观同城街疏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六、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大爱乾坤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垃圾清运电瓶车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七、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崔昌路东延电力管井工程及回龙观十里长街东延电力沟道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通过其妻米×先后三次收受王×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八、被告人任某某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宏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北环东延道路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李×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九、被告人任某某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世之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通过其妻米×收受赵×乙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十、被告人任某某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陕西神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向该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煤炭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梁×给予的金条两根(每根重50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

十一、被告人任某某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乙担任该委员会下属的停车管理中心主任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收受王×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构成自首。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请托人付×、隋×、张×甲、杨×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任某某也未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收受四人款物的事实不构成受贿罪。2、证人王×乙的岗位变动与任某某的职务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收受王×乙钱款的事实不构成受贿罪。3任某某系自首。4任某某退缴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任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收款凭证,拟证明任某某曾将他人行贿款项上交其单位纪检部门,主观恶性较小。此外,还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任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任某某2010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市政管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高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未来科技城顺于路西延及陕京三线等拆除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某某先后两次收受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付×是某个拆除公司的负责人,其与付×在未来科技城拆迁项目中相识,付×在拆迁过程中表现出色,其对他比较认可,并对他说以后昌平区市政管委如果有拆除工程,继续与他合作。后其授权分管拆迁工作的昌平区市政管委副主任李×乙代表昌平区市政管委与付×的公司签订过多份拆除委托合同,其还在与之对应的资金拨付通知单等手续上签字,将工程对价款项支付给付×的公司。2012年春节前,付×到其办公室拜年,临走时,他拿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给其,其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付×仍以拜年为由给其人民币3万元,其也收下了。其认为,付×给其钱款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在昌平区市政管委的拆迁工作中对他的关照,让他承接拆除项目,同时,他也是为了和其维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将来能继续承接昌平区市政管委的项目。

2、证人付×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尚煊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起,其曾挂靠北京市高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包昌平区市政管委的工程。在昌平区市政管委将顺于路西延拆除工程发包给其后,任某某曾在拆迁工作会议上表扬过其,后其与任某某往来密切。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为了和任某某搞好关系,其到昌平区市政管委任某某的办公室,将两条云烟和一个用牛皮纸袋装着的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任某某,并感谢任某某一年来对其的帮助,任某某推辞几句就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其到任某某的办公室将两条中华牌香烟和一个用牛皮纸袋装着的人民币3万元给了任某某,他推辞几句后就收下了。这些钱款都是其自己干工程或者卖建筑材料的钱,是其放在家里备用的现金。其之所以给任某某钱款,是为了感谢他在工程中对其的照顾和认可。2012年,其自己成立了北京尚煊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给任某某钱款的目的也包括对其新成立的公司给予关照,以便能承揽到昌平区市政管委的工程。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其任昌平区市政管委副主任兼拆迁办主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拆迁方案、招投标以及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付×任某某来昌平区市政管委之前就做过昌平区市政管委的拆迁工作,任某某担任昌平区市政管委主任后,因付×在顺于路西延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任某某在现场会上表扬过他。顺于路西延工程是经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的付×的单位,但是现在这些材料都遗失了。付×一开始挂靠在北京市高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后来自己成立了北京尚煊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昌平市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与昌平区市政管委是一个单位。

4、北京市高丰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付×2010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付×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施工及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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