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与杨X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者:叶文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李X与杨X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杨X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杨X支付孩子抚养费58048.65元、李X返还彩礼款8720元和判令杨X支付共同存款中的5000元及其它共同财产计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X与杨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与杨X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女儿杨*女由李X抚养,女儿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由杨X给付李X23000元(其中包括女儿杨*女的抚养费15887.85元、共同存款一半5000元、手机店物品折款1025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杨X放弃要求李X返还彩礼10080元的请求;

三、李X放弃要求杨X返还陪嫁物品海尔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沙发(1、2、3)一套、万年历、柜、挂衣橱一组、被子12床、椅子4把、床罩一套、单子12条、枕头一套、茶具一套、饮水机一台的请求;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