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10 年。
第三条 租金支付:租金实行 半年 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元每年;前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约定租金不变,剩余租期内的年租金将按照上一年租金基础上百分之五递增。
租金支付方式为 ,已支付租金对应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应提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并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人民币作为租房保证金。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该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后甲方无息退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2、协助工业园区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享有对该租赁厂房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该租赁厂房只享有使用权。
5、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或工业园区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相应的监督管理。乙方不得利用该租赁厂房在其进行违法活动或经营,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在厂房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3、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场地向第三人出租、转租、转借等行为。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3、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而被查处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及方式缴纳房租及应缴纳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七条 续租方式: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租赁场地的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就本租赁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