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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卓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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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约定你不得不知

发布者:赵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最终以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而结案,为当事人赢取了应得的合法利益。案件所涉的利息约定,结合法律规定总结如下:(1)未约定则不支持;(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3)24%之内的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4%-36%之间的当事人自愿。a、这部分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则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则法院不予支持。b、换句话说: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5)36%之外的,超过部分不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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