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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康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商标侵权案

发布者:黄梓庭|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2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某商标于2008年获得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在本市某康公司生产的副食品包装袋上,后某康公司发现浙江某公司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012年10月,本市某康公司委托本律师对浙江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商标使用在食品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审判结果: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即派遣工作人员赴本市与原告商讨和解事宜,在本律师的调解下,原告同意与被告和解:1、被告承认其侵权的事实;2、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商标使用费10万元,被告获得该商标在浙江范围内排他使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侵权的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某商标于2008年获得商标注册后一直使用在本市某康公司生产的副食品包装袋上,后某康公司发现浙江某公司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012年10月,本市某康公司委托本律师对浙江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商标使用在食品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审判结果: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即派遣工作人员赴本市与原告商讨和解事宜,在本律师的调解下,原告同意与被告和解:1、被告承认其侵权的事实;2、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商标使用费10万元,被告获得该商标在浙江范围内排他使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侵权的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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