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女,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X镇X号,2013年7月19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贩毒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被告人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关某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上诉,2014年5月9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2014)垦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辩护人李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发买卖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数量较大,由购买毒品人的指正,有收取毒资款的银行记录,由公安机关在康某处缴获的毒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贩卖给康某冰毒10克、周某冰毒0.1克、杨某冰毒2克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伟江
审判员罗淑珍
审判员曹爱民
书记员解瑞哲
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
下一篇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