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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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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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者:李彦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810人看过

案件描述

通辽市xxx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通x人劳裁字(2013)第100号

申请人:王某 男 汉族 住址:内蒙古通辽市x区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彦华、银某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姜某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 被申请人处经理

周某 被申请人处员工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诉至本会。本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3年8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现此案已审理终结。

关于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双方争议的的焦点

经查:申诉人与受害人职工王某是父子关系。王某经被方职工马某介绍到被诉方应聘装卸工,应聘成功后,第二天王某到被诉方营业部,在点名接班后,与其他人一起进入车站三站台接6355次车,在往板车上码货过程中突发疾病,后通辽市医院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实成立。庭审中申请人提交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证明王某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动者,申诉人与受害人职工王某是父子关系;提交“通辽站营业部装卸新职工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卷及答案”各一份,证明王某经过岗前培训的事实;提交“应聘人员审批登记表”一份,证明王某到被申请人单位应聘事实;提交被申请人要求通辽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王某没有违法违纪情况的说明;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王某死亡时间及工作单位是被申请人处,抢救过程中是王某同事拨打120并对王某病情进行的陈述;提交被申请人值班经理吴某给家属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猝死的事实;提交被诉单位马某的调查笔录,证明王某在工作中猝死的事实;提交xxx沈阳分公司通辽站营业部经理范某出具的吴某身份证明,证明吴某是其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提请证人范某和马某出庭作证。

本会认为:对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单位通辽站营业部值班经理吴某出具的事情经过、被申请人单位通辽站营业部搬运马某的调查笔录予以采信,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及申请人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即不是单位职工根本无法进入通辽车站里面工作的事实,本会认为王某生前虽然尚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与本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经通辽市x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如下:

王某生前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姜某

2013年8月15日

书记员: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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