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先生2005年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2009年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自从购买车子之后,停车就成了大问题,地下车库的车位早已经出租给先期入住的业主,自从2009年孙先生购车以来,他始终将车子停在小区马路的一侧,经常出现刮刮蹭蹭的情况,即便如此孙先生每天也不得不急急忙忙回家抢一个车位,为此也经常与他人发生口角,像孙先生这种情况在他们小区非常严重,自从买车之后孙先生就跟小区物业公司打招呼称,谁的车位空出来马上通知自己,然而两三年过去了,依然没有排到,孙先生非常恼火就此事与物业公司也争吵过几次,均未果,因此孙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同时要求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公平使用地上部分的停车位。孙先生的理由是,地下停车位可以进行出租,但是信息应该公开透明,否则谁先申请谁后申请自己根本不清楚;其次对于地上停车位而言,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物业公司不能单独出租给某个人,而应该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来处理才比较公平。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区目前车位的使用情况,根据先期制定的固定车位使用办法中规定,采取先租先用的方式确定的,后续使用人在前一租赁人退出后按照先后顺序承租,目前该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孙先生要求按照先到先停的方式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近年来小区停车位纷争越来越多,较早建设的小区因为停车位配比不足以至于在车辆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生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应该如何处理并无一步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一般属于小区自行处理事务的范畴,因此都是依据小区自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就是如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总体来讲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另外一类是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的车位。对于建房时规划好的车库,法律采取的是约定制,就是说由开发商与业主进行约定,此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禁止。就如在本案中,孙先生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的车位,都是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租赁的方式处理的,对此孙先生无权干涉,当然从公平的角度上看,如果前期有业主退出,那么应该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地上场地改建的停车位,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非开发商的,该车位的使用应该遵循何种原则,首先应该从业主公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业主公约中未规定的,那么应该遵循先例,如果不分业主提供不同的意见的,那么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占面积和人数均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决定。在本案中孙先生小区前期地上车位的使用是由物业公司与先到的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这种方式尽管未经过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但也没有出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反对的情况,而孙先生提出的先到先停的规则改变了原有的停车原则,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作出决定来处理,而不能由某个业主单独提出,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当然作为孙先生而言,如果要改变目前的转狂,可以在业主大会上联合其他业主提出提案,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支持的,那么就可以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