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合同纠纷的损害赔偿知识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3人看过

签好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本文主要分析租赁合同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租赁物的一方当事人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租赁合同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承租方对其所租赁的财产无处分权。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有形物、特定物和非易耗物。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不能作为租赁的对象,种类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易耗物不能在租赁期届满时将原物归还,也不能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租金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应当支付租金。有偿使用他人财产是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

(一)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损害赔偿

1.概述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的范围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租赁物价值的实际减少数额。

3.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违约损害赔偿=租赁物价值的实际减少数额

4.损害赔偿的证据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提交下述证据主张损害赔偿:书面租赁合同、专业机构做出的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出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相关证据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