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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46人看过

【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表现为拖欠工资、无合法依据克扣工资、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问题】

1、未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是否属于这一条呢?

2、如未足额支付高温补贴是否属于此条呢?

3、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超过法律?

【操作】证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形,向用人单位告知,也就是通知解除。实务中可通过快件邮寄解除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或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仲裁需及时否则中间存在旷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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