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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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补偿的竞业协议如何处理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76人看过

老马同志:我亲戚吴某是业务主管,于2013年4月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和《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吴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公司的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本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但未约定吴某在遵守约定的情况下可享受的权利。吴某于今年春节后离职,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还要她支付竞业违约金10万元。对吗?读者詹先生

詹先生:

谈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公司与吴某签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而该协议仅约定了吴某的义务,并未约定吴某在遵守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故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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