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晚,原告童某骑自行车被朱某撞倒致右胫骨平台骨折,朱某逃逸,后被抓获。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无责。童某入住某县中医院就诊,该院为其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加植骨术,后伤口持续感染化脓,久治不愈,无奈转入上级医院救治。后经上海某医院诊断,童某患有二型糖尿病,因某中医院在短短的11天住院期间,为童某持续使用葡萄糖注射液70瓶,计42.5斤,导致伤口化脓感染,久治不愈。经初步判断,某县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童某胫骨平台骨折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
肇事方朱某的车辆仅有交强险一项,而朱某一贫如洗,无力赔偿。2013年5月,童某已经起诉朱某及保险公司。后咨询本律师,本律师当即安排其中止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中,朱某负全责,起诉朱某,童某必然获胜诉,但朱某除交强险之外,无力赔偿。起诉朱某后,再要求中医院赔偿,则非常困难:法院已经判决朱某赔偿童某全部损失,从法律上讲,童某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支持,则不能再以侵权之诉要求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故,正确的处理路径应当是:先起诉中医院,由中医院在过错范围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再起诉朱某及保险公司,如此方能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利益,惩治过错方,各方各负其责。
于是律师代理童某先行起诉某中医院,法院指定徐州医学会对童某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童某伤残等级为8级,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30%。法院据此判决中医院赔偿童某损失104000元。童某合计损失33万元,余下22.6万元起诉朱某及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下10.6万元由朱某承担。如此,童某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反之,如果童某先行起诉朱某及保险公司,则只能获得交强险的12万元赔偿,而中医院则逃脱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