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9年进入公司工作。2010年5月16日早上,李某在公司的宿舍上铺下床时,由于没有抓牢床沿而摔倒在地,致使腰部受伤。事后,李某以公司提供的宿舍床铺未安装护栏等安全措施,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多万。
【法院判决】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对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过程中,疏于对员工安全教育及设施安全的管理,是造成李某身体损害的因素之一,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0多万元。
【宋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员工在公司未安装防护措施的宿舍床铺摔伤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对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过程中,疏于对员工安全教育及设施安全的管理,明知李某所住房间的情况,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李某入住就寝后从床上坠落受伤,对此,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依法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李某的摔伤是在其下床时,并非因床铺未安装护栏所直接造成,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其自身从与其身高相近的高处跃下的危险性,应当能够作出合理判断,而李某疏于防范,在危险性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凭借侥幸心理日复一日地进行危险举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故李某对其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和李某的行为共同造成叶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但是公司如何避免免费提供宿舍给员工居住,员工摔伤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是公司需要面对的,一方面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为其提供居住场所,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居住场所的管理,防范于未然,同时要及时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