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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并拒绝培训或调岗,每天仍在原岗位上工作怎么办?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50人看过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不得拒绝培训或调岗。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

鉴于,该项权利的依据仅为复函,而不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争论,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该条款将赋予用人单位合同权利。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并且拒绝培训或调岗的,如何处理呢?首先,用人单位须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原工作;其次,书面送达调整岗位或培训通知,要求其签收并表明意见(是否同意调岗或培训),同时进行录音,以防其拒绝签收调整岗位或培训通知。其三,收集证据证明其拒绝的态度。比如,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不同意调整其岗位,也不同意接受培训”,或者有录音可以证明其拒绝的态度。

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调整岗位和培训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以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上述解除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莫不如先尝试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解除不成,再按照上述方式强行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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