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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90人看过

注:民间借款越来越多,现在争议比较的的利息约定是否合法、利息提前扣除是否合法、借款是否真实等,很多出借人要求提前扣除借款利息,这种方式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时利息提前扣除,可以要求按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而不是以借款金额计算。

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先生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的要求,但对借款时就作为利息预先扣除的7000元不予支持,并对双方借款时约定的每日500元的利息进行了降低,判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据原告刘先生介绍,被告李某于2009年6月25日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60000元,并以其位于合肥市区的一套住宅房作为抵押,同时向原告刘先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2009年7月25日到期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

被告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对借款数额被告有异议,借款时借条写明6万元,但交付借款时原告直接扣除7000元作为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应是 53000元。另外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日按500元明显偏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针对被告李某的答辩,刘先生当庭承认借款时确实从本金中扣除了 7000元作为利息。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刘先生借款6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7000元作为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7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应为53000元。原告向被告李某交付了借款,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按时还款。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故本院对借条中约定的每日500元的利息不予确认,但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先生偿还借款53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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