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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向不是肇事者的车主进行索赔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37人看过

受害人能否向不是肇事者的车主进行索赔呢?律师为您解说,受害人能否向不是肇事者的车主进行索赔的案例。

案例:最近有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是在校大学生,在市区道路行走时被出租车撞伤,致李某颅脑损伤,骨盆骨折,在医院昏迷十几天后才苏醒过来,但仍不会说话,不能动弹。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已经支付医院13万余元医疗费,现在每天还在以1万元医疗费的速度递增。为了解决医疗费问题,李某家首先找直接致李某受伤的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垫付不到1万元的医疗费后就声称自己也没有钱。李某的家人又找了该出租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1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则最好在起诉后申请先予执行。李某家人又找到车主魏某,但魏某回答得很干脆,称事故与其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律师解说:在上述事故中,受害人李某可否要求出租车车主魏某承担责任呢?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尽管法律对出租车车主在事故发生后要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出租车车主从出租车运营中获利,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法院一般判决出租车车主对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这样判决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更周延地保护了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出租车车主更积极地给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但在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主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情形下车主才有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车主有过错的情形包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从以上规定看,出租车车主魏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过错情形,所以魏某依现行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建议:对于出租车等运营车辆来说,车主的赔偿能力明显要比司机强,而且车主确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了经济利益,让车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既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也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公平观念,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所以建议将来在修改法律时,对于出租车等运营车车辆,可以考虑作出有别于一般机动车的规定,让车主除了承担过错责任外,还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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