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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5人看过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 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堪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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