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与儿子闹离婚,六旬老父遂决定撤销赠与他们的土地及房屋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及儿媳支付赠与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租金及租金利息等。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邓甲与邓乙是一对父子,中山市古镇镇人。邓甲与儿子邓乙曾签订《赠与合同》1份,约定邓甲将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的一块规划住宅用地(用地面积 205.7平方米,登记面积为177.12平方米)的使用权,自愿、无偿、全部赠与儿子邓乙个人,并因儿子经济比较拮据无钱建房,邓甲再赠与邓乙个人35 万元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和房屋建设之用。
2001年4月,邓乙和胡茵登记结婚。2013年4月,胡茵以邓乙猜疑、不关心妻子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邓甲与邓乙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邓乙同意向邓甲归还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且其须协助邓甲办理一切过户手续。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甲与邓乙签订《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为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现金,即使该合同符合双方约定的“出现夫妻离婚”之撤销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邓甲也无权要求邓乙及胡茵返还房屋,更无权要求其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
邓甲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原告邓甲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