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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70人看过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易引发纠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一、借贷手续要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二、借贷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否则,出借人不仅得不到还款,反而要受到行政、民事的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

三、借贷利率要适当。《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四、借款催收要及时。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六、借贷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七、公证。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一、高利贷不保护。

二、借贷合同无效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处返还、赔偿、追缴三种。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无效借贷关系是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债务人只应归返本金;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除还本金外,还要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赔偿是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法院有权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罚款、拘留。

三、集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是触犯新刑法第176条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被处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单位犯这一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触犯刑法第175条,构成高利转贷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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